河北省对药品经营和使用实行分级监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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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  发布时间:2007-02-07 21:28:30
          
          
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华社信息石家庄3月20日电(记者董智永)为加强对药品经营、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,确保药品质量和居民用药安全,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颁布了《河北省药品经营、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》,对药品经营、使用单位实行省、市、县分级监督管理。  “办法”规定,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药品批发企业、乡以上药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,每半年至少一次;对本辖区药品零售企业、医疗诊所的日常监督检查,每年至少一次。设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市区药品经营、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,每年至少一次;省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采用抽查药品经营、使用单位,查看执法文书、监督管理档案等方式,考核和评价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。 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,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证据材料,检查人员可以采取查封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。在现场监督检查中,对于违法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凿的,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。(未经允许,不得转载) 
  
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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